A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煤炭利用,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壹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生產、使用和轉化過程中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第三十八條B項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要求,逐步擴大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範圍。高汙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