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升級執行或者委托執行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的,異議時負責執行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指定或者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指定、升級、委托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