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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商標註冊的在先原則是?
商標權產生的基礎已由使用在先原則改為註冊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註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權要求商標註冊基於善意的權利要求。商標種類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印度尼西亞商品及服務分類體制采用雙軌制。商品及服務***分35類,前34類采用國際分類,第35類采用本國分類,主要指服務分類。印度尼西亞參加的國際條約及國際組織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商標法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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