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