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別人的牌子算算侵權。未經他人允許不得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用作專賣店(專修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
第壹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允許,他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作為專賣店、專營店、專修店的企業名稱或營業招牌使用。
第三條 凡未經商標註冊人允許、將上述字樣作為企業名稱內容的,應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九條第二款予以糾正;凡將上述字樣作為營業招牌使用的,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