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企業字號在實際使用中是否突出。有些企業在核準註冊企業名稱後,在商品或者服務場所單獨或者顯著位置標註企業名稱,屬於商標使用行為,會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權。
第二,之前註冊的商標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如果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相同,且在先註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突出企業名稱,將被認為是商標侵權。即使沒有突出使用,根據《不正當競爭法》也會被認定為侵權。相反,如果註冊商標不知名,甚至不被使用,使用企業名稱壹般不會被認為是商標侵權。但是,在先商標持有人可以要求企業規範使用企業名稱或者附加顯著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