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項中,如果允許他人使用其證明商標,註冊人應在1年內將其許可證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B項,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不要求加入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適當使用該地理標誌中的地名。C項,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集體組織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D項,將地理標誌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其商品符合該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