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人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許可人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可以自行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或者是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根據《商標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經許可使用別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違反前述規定,沒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壹並收繳、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