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1.未 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 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的;5.給他人的註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