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任何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
2.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
壹是標誌本身固有的顯著特征,如構思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
二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如直接描述商品質量等特征的敘述性標記,使用後易於識別,可註冊為“第二含義”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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