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標註冊人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或者撤銷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註冊的,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在指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3)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間屆滿,該註冊商標未辦理轉讓手續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