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