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巴嘴”具有顯著性,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別人的商品區別開,因此,是可以將“張巴嘴”註冊成商標的。
根據《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其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