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根據以上條款可知,商標的本質是用於商品的生產或服務的經營,即為從事商業活動之目的,很明顯政府機構並非以營利為目的存續的商業機構,因此並非商標法適用主體,故政府標誌不能成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