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有效商標,且無權屬爭議;
(二)依法實際使用三年以上的;
(三)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五)兩年內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六)商標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七)近兩年內沒有因違反商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處罰的記錄。
(8)馳名商標每兩年復審壹次。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利於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在認定時應當給予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