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如下:1,本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的有效商標,且無權屬爭議;2、按實際使用三年以上計算;3.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近兩年內沒有因違反商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處罰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