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壹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