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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知識產權管轄權的規定

1.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在依法指定的基層法院。

3.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法律適用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所稱侵權復制品的存放場所,是指存放或者隱藏大量侵權復制品的場所;查封地點是指海關、著作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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