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表示商品名稱的名詞不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就同壹種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是壹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點作為商標,不具備識別不同生產者的顯著特征,因此直接表示商品名稱的名詞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商標法》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品註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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