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的壹般原則是“註冊在先”,誰先註冊商標,就保護誰,也有例外:“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2016年最高法判決,球星喬丹對於“喬丹”這兩個漢字有“在先權利”,從而裁定撤銷喬丹公司3個中文漢字的“喬丹”註冊商標。但是要說明,喬丹的勝訴是壹場“慘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