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商標註冊工作先後由中央私營企業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78年國家恢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後,內設商標局。根據1982年頒布並於1993年、2001年兩次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職權或應權利人請求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保護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