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
國務院關於我國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的決定
(1989年5月25日)
壹、關於第三條之二:通過國際註冊取得的保護,只有經商標所有人專門申請時,才能擴大到中國;
二、關於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本議定書僅適用於中國加入生效之後註冊的商標。但以前在中國已經取得與前述商標相同且仍有效的國內註冊,經有關當事人請求即可承認為國際商標的,不在此例。
我國加入該協定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實施該協定的國內銜接工作,註意我國已在國外註冊的出口商品的商標取得該協定規定的國際保護。加入該協定的通知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希望能幫助到妳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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