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增加中華,可以加華字。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壹)項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以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商標含有中國、中華、ZHONGGUO、CHINA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判定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