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老字號”商標認定規範》
第四條
認定條件:
1、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2、品牌創立於1956年(含)以前。
3、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5、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6、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7、國內資本及港澳臺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