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部商標法於200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63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2.《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於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