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撤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2.被撤銷的註冊商標自商標局公告之日起終止;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第五十五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和復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