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1441號“清華同方”商標的註冊人為北京清華同方實業總公司,核定使用第9類商品“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計算機軟件(已錄制),光通訊設備、電話設備、測量儀器、教學儀器、電測量儀器、電工儀器儀表、計算機控制設備裝置、報警器、傳感器”。註冊有效期自1998年3月21日,經續展至2028年3月20日,於1998年6月28日經核準轉讓給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並於2007年9月27日變更註冊人名義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