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17條規定: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相同的情況就包括相同的文字商標,也就是提問者所說的“漢字相同”,即便采用不同的字體,也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何況還屬於同壹大類。
如果是不同的小類,兩者不是近似的群組,可以去註冊,但對方是馳名商標的話,難度有點大。
作者: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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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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