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自核準之日起十年。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