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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

法律主觀性:

我國《商標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同時,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登記,違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必須註冊後才能使用,未註冊的商品不能使用。除非我國相關法律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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