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主體資格審查,壹般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為商標所有人或其委托人;
2.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和商標註冊申請內容的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改。申請人不作說明或者修改的,不影響商標局的審查決定。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