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3)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註冊證書復印件。
2.提交申請文件;
3.繳納續費;
4.續訂被拒絕;
5.宣布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