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可以續借,並繳納續借費。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費次數沒有限制。如在此期限內未提出申請,可延長6個月。在寬限期內未提出續展註冊的,商標局將註銷其註冊商標,並予以公告。如果沒有使用,也可以申請註銷,前提是已經註冊,註銷是不壹樣的。撤銷壹般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