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在先使用人在商標註冊後,雖然可以繼續使用原商標,不會被認定為侵權,但是不得隨意擴大商標使用的範圍,且不得將相似的商標更改得更加相似於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九條 第三款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