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註冊商標裁定申請書》壹式兩份,並提出爭議的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爭議方提交《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並在期限內答復。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邀請爭議雙方進行公開答辯。
(2)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理由和事實,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的,撤銷爭議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的,維持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最終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爭議雙方和商標局。商標被撤銷的,爭議方應當限期交回商標註冊證,商標局辦理手續並予以公告。
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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