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專利第67條規定:
為控制專利侵權,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保全的主體僅限於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有兩個條件:壹是停止專利侵權,二是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