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專利權窮竭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出售後,使用、許諾出售、銷售或者進口。專利權人自己制造或者他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包括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合法投放市場後,任何人銷售或者使用該產品不再需要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4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質權自質押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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