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標被商標局核準發放後,申請人就擁有了他的全部權利,他可以做以下行為來實現經濟利益。1,商標許可。以特定的費用將商標在有限的時間內許可他人使用,使他人也能行使商標權。2.商標轉讓。以特定的費用把商標轉讓給別人,就相當於對方買了妳的商標,妳就不能再用了。
所以這是商標申請人應有的全部權益,而不是懲罰。我不知道妳說的懲罰是什麽意思。
在商標局,商標的操作有幾個點。有:異議、駁回、撤回、無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