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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註冊商標是商標所有人對其所做的事情。

轉讓商標不是對商標所有人(申請人)的懲戒。

首先,商標被商標局核準發放後,申請人就擁有了他的全部權利,他可以做以下行為來實現經濟利益。1,商標許可。以特定的費用將商標在有限的時間內許可他人使用,使他人也能行使商標權。2.商標轉讓。以特定的費用把商標轉讓給別人,就相當於對方買了妳的商標,妳就不能再用了。

所以這是商標申請人應有的全部權益,而不是懲罰。我不知道妳說的懲罰是什麽意思。

在商標局,商標的操作有幾個點。有:異議、駁回、撤回、無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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