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轉讓商標所有權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