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是煙草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10月29日實施)第二十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不得生產。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1997年7月3日實施)第二十四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依法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