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訂執行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十版中,0502類別的備註說明中跟第九版壹樣明確指出“註:1.藥制糖果,醫用樹膠,醫用糖果與0501第(壹)部分第壹、二自然段類似;2.第二自然段與0501第(壹)部分第壹、二自然段,3005商品類似;”
但是整個0502類別卻只有壹個段落,根本沒有分出來第壹第二自然段。按我的理解,似乎應該在“醫用糖果050310,醫用營養食物050297”之間分段才對,我認為只有這樣分段,才跟後面的備註銜接得上,而且這樣分段也才顯得合理!
請給與明確回復,消除大家的疑惑,尤其是應該讓那些負責審查的老師明確,否則難免造成商標誤審!
您提出的問題我們會予以關註,感謝您對商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