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
●需要提交的文件
1.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有企業公章或自然人簽名的商標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由我方提供)。
4.撤銷原因及證據材料(代理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