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如果妳要註冊的商標到期不續展,可以在註銷壹年後再申請。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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