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壹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5)把它們送給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