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商標註冊證書遺失後,權利人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書的,需要交納500元的費用,補發商標註冊證費5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