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總局 第43號令《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違反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按第五十六條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第(七)、(九)、(十壹)、(十二)項、第二十條第壹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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