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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是啥意思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是指壹件註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沒有使用,且該行為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時間計算,應當自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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