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說該商標被他人以不符合商標法規起了商標撤銷申請,商標法作出決定,當事人提出了復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