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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可以不“沒收”只“罰款”處理嗎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並處罰款。”壹些工商執法人員明白,在處罰侵權行為時,必須“沒收”侵權商品。至於“罰款”,他們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也就是說“沒收”是第壹位的,“罰款”次之,特別是他們要“沒收”侵權商品,只處以“罰款”的情況下。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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