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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文化傳媒”的商標註冊受限制嗎,如“XX文化傳媒”商標的註冊受條件制約嗎

要看註冊類別而定,商標法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註意,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用到其他商品上是可以的。

如“文化傳媒”牌自行車是可以註冊的,“文化傳媒”廣告公司不能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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